上一期视频我们介绍了供应商为什么要参加履约验收,这一期我们来讲讲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能否设置为评分项?
22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: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,不得作为评分项;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。而第六条对于“采购需求”的定义也是围绕采购标的进行的,并不包含保证金等供应商商务响应的因素。也就是说:对于采购需求客观、明确的项目,评分项的设置只能来自采购标的本身、采购需求本身,而不能是基于供应商的投标(响应)和承诺。
所以,采购需求客观、明确的项目,把履约能力设置为评分项,都是不合适的。
实践中,采购文件经常把关于评审因素的大量分值、权重留给与采购标的本身没有直接相关的、供应商的自身条件和履约能力,比如“售后服务方案和承诺”等,这是22号文所禁止的。供应商投标时如果遇到类似条款,可以提出质疑。在这里也建议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,尽可能的完善对采购标的功能、产品参数的描述。
下一期视频,我们来介绍采购需求,供应商必懂的10个要点之五。